为促进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术交流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总体方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受聘讲学等。学术交流活动的目的是传播科学知识和理论观点,提升学术水平,促进学术创新。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循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聚焦学术界新动态、新进展和教学科研领域前沿性理论与技术问题,有利于密切与国内外学者的联系,推动合作研究,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各主体应尊重首创,发扬学术民主,遵守《保定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一经发现存在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行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违反学术伦理规范的,应立即终止。
第五条 科研处和各相关二级单位共同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审核和监督。二级学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六条 学术会议是指由政府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性学术团体组织的以学术研讨为核心内容的会议。各种座谈会、调研会、培训会、讲座、宣讲、演讲等不在学术会议的范围之内。学术会议主要分为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名称中应标明“国际”等字样,且邀请三个及以上国家的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国内学术会议包含全国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和市级学术会议。
第七条 申请举办、联办学术会议应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科研处提交《保定学院举办学术会议登记表》(附件2),向宣传部提交《保定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并完成报备流程。国际学术会议还须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批准备案。
第八条 鼓励横向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凡我校举办的学术会议,须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等组织方位置明确署名“保定学院”。
第九条 申请主办学术会议,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备良好基础和影响力,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有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创新成果。
第十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资助,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批,鼓励争取横向经费。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我校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特指以主会场、分会场作特邀报告或主旨演讲,提交学术论文被采纳等方式参与会议交流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学术会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科研人员参会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交《保定学院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附件3),并填报科研管理系统备案,经科研处审核通过。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类别,依会议规模,符合下表认定条件之一者予以认定:
会议类别 |
会议规模 |
认定条件 |
国际 学术会议 |
定期举办、会议名称标明“国际”等字样的学术性会议;依托权威主办单位,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或邀请3个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与会代表不少于100人。 |
(1)学术论文3千字以上,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与作者主要研究方向一致,且全文收入会议论文集或知网可查。 (2)主会场、分会场作特邀报告或主旨演讲被列入会议议程,或发言稿全文被收录、宣传。 |
全国 学术会议 |
定期举办的学术性会议;依托权威主办单位,面向全国征集论文或邀请3个及以上省(市、自治区或部、委)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与会代表不少于100人。 |
(1)学术论文3千字以上,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与作者主要研究方向一致,且全文收入会议论文集或知网可查。 (2)主会场、分会场作特邀报告或主旨演讲被列入会议议程,或发言稿全文被收录、宣传。 |
省级 学术会议 |
定期举办的学术性会议;依托权威代表性单位主办;现场参会专家不少于80人;参会人员所属单位或部门不少于10个。 |
(1)学术论文3千字以上,第一作者,与作者主要研究方向一致,全文收入会议论文集或知网可查。 (2)特邀学术报告被列入会议议程,或发言稿被全文收录、宣传。 |
市级 学术 会议 |
定期举办的学术性会议;由市级代表性单位主办;现场参会专家不少于50人;参会人员所属单位或部门不少于5个。 |
(1)学术论文3千字以上,第一作者,与作者主要研究方向一致,全文收入会议论文集或知网可查。 (2)特邀学术报告被列入会议议程,或发言稿被全文收录、宣传,或会上宣读学术论文。 |
参会人应提供学术会议的文件、议程、新闻报道、论文集、本人发言稿或PPT、现场发言录像等佐证材料;高水平学术会议按照《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附件1)予以认定;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的不予认定。
第四章 学术讲座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指校内外专家学者,围绕一个前沿创新性的学术问题,面向我校师生举办的学术性、专题性、技术性、科普性报告或讲座。各类会评、沙龙、座谈、动员会、培训会等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学术讲座拟聘请的校外专家学者应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博导师,或基础教育优秀教师、行业企业精英。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至少组织2场由校外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主讲的学术讲座;各二级学院对校内教师学术讲座和校外专家讲座有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责,按年度填写《保定学院学术讲座计划表》(附件4)。举办学术讲座之前,事先向科研处提交《保定学院学术讲座活动登记表》(附件5),向宣传部提交《保定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并交科研处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学术讲座时间应不低于2学时,参加讲座的师生人数应不少于100人。
第十八条 组织学术讲座应预先发布讲座通知,广泛组织师生参加,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学术讲座结束后,及时宣传报道,填报科研管理系统,主讲人信息、内容提纲、照片、录像等资料由科研处存档。
第十九条 学术讲座聘请校外专家的授课指导费,参照国家相关财务文件标准执行:
专家类别 |
税后金额标准 |
院士、长江学者及全国知名专家学者 |
不超过1500元/学时 |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 |
不超过1000元/学时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学者、硕士生导师 |
不超过500元/学时 |
基础教育优秀教师、社会行业企业精英 |
不超过500元/学时 |
授课指导费报销统一使用《保定学院学术活动授课指导费审批签收表》(附件6)。
第五章 受聘讲学
第二十条 受聘讲学特指我校教师受其他单位、团体的邀请,开展的学术讲座等交流活动。受聘讲学是教师扩大学术影响力、学校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一条 我校教师受聘讲学,要严守政治纪律,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选题及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校声誉,体现优良师风。
第二十二条 受聘讲学教师须事前向科研处提交《保定学院学术讲座活动登记表》(附件5)并在科研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受聘讲学所得合法收入归教师个人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保定学院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09〕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
2.《保定学院举办学术会议登记表》
3.《保定学院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
4.《保定学院学术讲座活动计划表》
5.《保定学院学术讲座活动登记表》
6.《保定学院学术活动授课指导费审批签收表》
保定学院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