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学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弘扬科学精神,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学术水平和科研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和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科研业绩奖励评价以质量导向、学术贡献、社会贡献、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为出发点,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基础上,鼓励教师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研奖励的对象是学校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为保定学院的科研业绩。主要范围包括市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横向课题、科研成果、成果获奖。科研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对象是指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以保定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业绩。
二、基本原则
注重师德考评。教师师德作为科研评价的先决条件,凡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科研奖励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突出质量导向。以创新质量观、服务贡献观为出发点,把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作为科研评价的重要标准。鼓励教师进行创新性研究,避免科研工作低水平重复、同质化竞争,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家的作用,结合学科内容和研究方向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科研业绩进行质量水平鉴定,重点考核科研业绩的政治立场、应用创新、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强调结果评价与综合评价的有机结合。
三、科研业绩量化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
级别 |
说明 |
计分标准 |
国家级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
按照到位经费(以万元为单位)的80%给予计分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部级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到位经费达到或超过2万元,按照到位经费(以万元为单位)的60%给予计分;到位经费在2万元以下,计1分 |
文化和旅游部等其他部委组织的项目 |
省级 |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 |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 |
厅级 |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
到位经费达到或超过1万元,按照到位经费(以万元为单位)的40%给予计分;到位经费在1万元以下,计0.3分 |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和旅游研究项目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 |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河北省其他各厅局下达的项目 |
市级 |
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
到位经费达到或超过1万元,按照到位经费(以万元为单位)的20%给予计分;到位经费在1万元以下,计0.2分 |
保定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 |
注:
1.科研项目立项后暂按标准分值的40%计分,项目结项后剩余60%部分方可计分;项目中止或撤销,则剩余部分不再计分。
2.由项目主管部门明确需要学校配套资助的纵向课题按照要求经费核算,其中校级课题按照我校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培育和资助,不纳入奖励范围;横向课题按照实际到位经费的5%给予计分。
3.我校教师承担其它单位立项课题的子课题,不纳入奖励范围。
4.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我校作为牵头单位按照科研项目计分标准执行;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到位经费达到相应级别数额后,国家级按照到位经费的70%给予计分;省部级按照到位经费的50%给予计分;厅级按照到位经费的30%给予计分;市级按照到位经费的15%给予计分。到位经费低于相应级别数额,按照最低分值的80%计分。
5.校内外科研经费总和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课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对经费预算做出具体说明,保障科研工作开展,确保合理性支出。
(二)科研成果
类别 |
类别说明 |
具体内容 |
计分标准 |
特级 |
学术论文 |
在《Nature》《Science》《Cell》《中国社会科学》等同水平期刊上发表的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 |
20 |
标准类 |
国际标准制定与实施 |
一类A |
学术论文 |
1.中科院SCITOP期刊,SSCI一区期刊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 2.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中认定“顶级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3.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中认定的“领军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
8 |
转化类 |
获得正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 |
成果取得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及以上 成果转让许可到校经费100万元及以上 |
标准类 |
国家标准制定与实施 |
一类B |
学术论文 |
1.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中认定“权威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2.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中认定的“重点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 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
5 |
转化类 |
获得副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 |
成果取得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及以上 成果转让许可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 |
二类 |
学术论文 |
1.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所SCI、SSCI一区期刊、二区期刊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 2.发表在《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附件1)中的二类学术论文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 |
3 |
转化类 |
获得省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 |
成果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0万元及以上 成果转让许可到校经费20万元及以上 |
学术著 作类 |
高水平学术专著 |
标准类 |
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 |
发明类 |
动植物新品种 |
三类 |
学术论文 |
1.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所SCI、SSCI三区期刊、四区期刊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EI(期刊类)、A&HCI期刊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 2.发表在《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附件1)的三类学术论文 3.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
2 (其中作品类计0.5分) |
转化类 |
获得副部级副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 |
成果取得直接经济效益200万元及以上 成果转让许可到校经费10万元及以上 |
学术著 作类 |
一般水平学术专著 |
标准类 |
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与实施 |
发明类 |
地理标志 |
作品类 |
1.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展览展出或收藏 2.在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剧院、音乐厅等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及个人专场音乐会 |
四类 |
学术论文 |
发表在《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附件1)的四类学术论文 |
1 (其中获得市厅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计1分;获得副厅级副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计0.5分;作品类计0.3分。) |
转化类 |
获得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纳的成果 |
成果取得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及以上 成果转让许可到校经费5万元及以上 |
学术著 作类 |
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等 |
标准类 |
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与实施 |
发明类 |
发明专利 |
作品类 |
1.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书法家协会、省美术家协会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展览展出或收藏 2.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剧院、音乐厅等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及个人专场音乐会 |
五类 |
学术论文 |
1.国内规范的省级期刊学术论文 2.未被检索收录的外文期刊学术论文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理论版发表理论文章 |
0.05 (其中《保定学院学报》计0.1分) |
转化类 |
成果取得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及以上 成果转让许可到校经费0.5万元及以上 |
发明类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成果 |
作品类 |
1.在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文学作品集、书画集、摄影集、音像电子出版物、科普作品、人物传记、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集、论文集、工作指导、工具书、文章汇编精选等著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书法家协会、市美术家协会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展览展出或收藏 3.在市级美术馆、博物馆、剧院、音乐厅等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及个人专场音乐会 |
注:关于各类科研成果的界定:
1.期刊论文
(1)学术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正规学术期刊和报刊上的文章,学术论文字数须达到3000字(含)以上,查重复制比在30%以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理论版发表理论性文章字数须达到2000字(含)以上。
(2)SCI、SSCI、EI、A&HCI等检索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检索数据为准,暂未检索的期刊论文统一按照省级期刊论文对待。
(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新华文摘》纸质期刊上全文转载的文章,《新华文摘》观点摘编等成果不纳入奖励范围;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期刊上全文转载的论文是指在“复印报刊资料系列”全文转载的论文,“人文社科文摘系列”“报刊资料索引系列”等转载的成果不纳入奖励范围。
(4)同一论文被转载或检索按照最高级别认定并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以第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不予认定;同一作者一年度连续在同一期刊发表文章需提交情况说明,交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质量认定。
(5)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子刊、论文集等;书评类文章不视同为期刊学术论文,不予认定。
(6)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我校教师作为通讯作者,按照成果奖励一次、奖励通讯作者的原则给予计分,第一作者不计分。通讯作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论文的通讯作者为我校教职工,论文的第一作者须为我校在校学生或兼任硕博导师所指导的学生;第二,论文的第一作者为项目组成员,论文的通讯作者为我校教职工且是省级重大项目、部级、国家级等纵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为保定学院)的负责人。
(7)期刊论文类成果分类参照《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附件1)。
2.学术著作
(1)学术著作分为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等形式,再版的学术著作不予认定。
(2)社科类学术著作一般不低于20万字、自然科学类学术著作一般不能低于15万字。
(3)学术专著应为阐述著者的学术思想,总结自身学术研究和成果,具有创新性,对本学科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科研人员应注意其与“编著”和“译著”的区别。
(4)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出版的学术专著认定以质量导向为出发点,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中国知网科研成果查重,重复率低于30%,二是学术专著出版前至少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2篇及以上相关内容的学术论文作为支撑。
(5)高水平学术专著认定在符合一般水平学术专著认定标准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高水平学术专著在相关学科的出版社公开出版,出版社认定参照《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专著出版社目录》(附件2)。
二是高水平学术专著作为独立成果荣获科研成果获奖目录中所列举的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三是高水平学术专著作为独立成果荣获的奖项未列入科研成果获奖目录,但属于《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中的国家级奖项。
四是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的学术专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专著、河北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的学术专著、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高水平学术专著。
3.决策咨询报告
决策咨询报告等服务成果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肯定性批示须为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
4.标准
团体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类别性质及标准适用范围和影响力,参照地方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企业标准级别计分。
5.作品类
(1)凡作品发表在专业期刊上,占一个版面的按相应等级一篇论文计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发表在封面及扉页上的作品不计。作品类成果只计分,不视同为期刊学术论文。
(2)在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作品集、书画集、摄影集、音像电子出版物、科普作品、人物传记、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集、论文集、工作指导、工具书、文章汇编精选等成果形式按照作品类著作认定,不视同为学术著作。
(3)关于艺术作品展览和收藏、个人艺术作品展、个人专场音乐会等活动的认定:
①我校教师的作品展览、收藏、音乐会等活动行为须为非商业行为,且具有学校和市级(含)以上媒体的相关报导。
②作品展览和收藏的途径主要包括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展览或收藏,收藏须为正规的非营利性行业机构。
③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美术馆、博物馆、剧院、音乐厅等举办的个人艺术作品展及个人专场音乐会。
·国家级美术馆指《文化部关于公布首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的通知》(文艺发〔2011〕1 号)和《文化部关于第二批国家重点美术馆名单的公示》中确定的国家重点美术馆;省级美术馆指除国家级美术馆之外,且直属于各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美术馆。市级美术馆指直属于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美术馆。
·在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中(http://nb.ncha.gov.
cn/)的质量等级显示为“一级博物馆”,且主管部门为中央部门的博物馆,认定为国家级博物馆;在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中的质量等级显示为“一级博物馆”,且主管部门为省级部门的博物馆,认定为省级博物馆;市级博物馆指在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中认定的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
·国家级演出场包括中国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上海音乐厅、北京人民大会堂等;省级演出场包括省级大剧院、省文化艺术中心;市级演出场包括市属大剧院、音乐厅等,各市参照保定市关汉卿大剧院、直隶大剧院等规格。
·市级个人艺术作品展及个人专场音乐会须为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联主办或指导的活动。
·个人艺术作品展中,我校教师独立完成的艺术作品应不少于15 幅。
·个人专场音乐会中,我校教师独立演出时间应不少于45 分钟。
6.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为发表在中央和地方官方主流媒体上的理论性文章,字数须达到2000字(含)以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不视同为期刊学术论文,只作为评聘依据,不纳入奖励范围。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参照《保定学院官方主流媒体目录》(附件3)。
(三)成果获奖
1.科研成果获奖目录
级别 |
奖项名称 |
等级 |
计分标准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0 |
省部级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2 |
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 |
|
10 |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市厅级 |
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0.8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3 |
保定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优秀成果奖 保定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保定市咨政建言奖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3 |
三等奖 |
0.2 |
2.未列入科研成果获奖目录但在《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中的奖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不分等次奖项计2分;省部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不分等次奖项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计0.5分、二等奖计0.3分、三等奖计0.2分;不分等次奖项计0.3分。
3.成果获奖以证书为准,同一科研成果重复获奖,按照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工作程序
科研处于每年上半年开展教师上一年度科研业绩奖励评价工作,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个人申报、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等程序。科研处根据各部门所报数据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学校层面专家或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重新对相关成果进行评审认定。审核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奖励说明
(一)学校根据人员经费使用情况,结合教师科研业绩产出情况拟定奖励标准,作为绩效激励,报请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科研业绩以科研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审核为准,凡未录入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核的,将不予认定奖励。
(三)按照“当年发生、当年统计”的原则,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原则上不允许结转。当年产生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成果获奖等科研业绩在统计截止日尚未收到原件的,到科研处进行登记备案后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未备案登记的不予认可。
(四)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经学术委员会核实,学校批准后,撤销奖励并根据我校相关学术道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科研业绩涉及面广,本办法中未包含的科研业绩参照同类相应标准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必要时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议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保定学院科研业绩奖励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22〕16号)同时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定学院科研处。
附件:1.《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目录》
2.《保定学院高水平学术专著出版社目录》
3.《保定学院官方主流媒体目录》
保定学院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