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我校科学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地呈现科研过程及结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经科学实验、技术试验等产生的原始数据、分析数据及其衍生数据,以及社会科学领域,通过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文献资料收集、人工智能数据采集等方法获得的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人员以及依托我校科研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研处需履行监管职责,将数据伦理融入科研全流程,建立覆盖数据采集、记录、分析、存储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可靠、记录规范完整、过程可追溯、成果可验证,防范学术不端。
第五条 科学数据获取人员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负直接责任。论文共同作者、成果完成人等对其贡献所依据的数据负责。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等按职责履行审核监督责任。
第三章 记录及保存
第六条 科学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英文缩写、计量单位等,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按时间顺序记录,穿插实验亦以时间为准,同一试验可标记转移记号。
第七条 记录科学数据应使用具有连续页码的实验记录本,妥善保管,保持整洁无破损,不得空页、撕页。电子记录需与原始记录关联,且数据及时间等不得人为更改。
第八条 实验记录内容涵盖实验时间、条件、目的、计划、仪器等详细信息,以及实验步骤、现象、原始数据、结果、问题分析、相关文献等。委托实验的原始记录,由被委托人按规范提交并签字担责。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结题验收或研究完成后,实验记录本及相关电子数据应按照要求归档,由科学数据获取人保管并备查,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妥善移交实验记录。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所产生的实验数据,按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验数据管理,严格遵循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单位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