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7-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科技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规范等的内部治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和《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部署,将各项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研活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二级单位,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人员、兼职人员、学生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科研诚信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在评奖推优、职务晋升、承担项目等环节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在处理影响期内的依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二)审议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其他科研诚信建设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提供科研诚信咨询等;

(四)依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五)建立校内科研诚信档案,组织编制学校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六)负责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对涉及人类受试者、实验动物、基因编辑、生物安全、人工智能伦理等科研项目以及可能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审查与监督;

(七)完成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七条 科研处承担日常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科研诚信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应配备与本机构科研领域、规模等相适应的科研诚信管理人员,具体承担相关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科研人员诚信管理

第九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与科技伦理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接受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科研骨干和高层次专家应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的模范和表率。

第十条 人事处在员工聘用合同、行为规范等明确相应的科研诚信要求,按规定在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环节,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要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教务处按规定在学位授予等环节,对学生科研诚信状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规范和审核。

第十二条 各研究机构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论文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机构成员、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担任评审、咨询、评估等各类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的,应遵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配合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科研活动诚信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我校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应按照项目(课题)主管部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并落实到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

第十六条 对于我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管理机构应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到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单位各相关机构做好科研项目(课题)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项目(课题)申报人的科研诚信状况,对受到限制或禁止承担项目(课题)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保定学院科学数据管理规范》要求,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和科研文件材料等进行归档。

第二节  科研成果发表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成果备案管理制度,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包括完成人的实质性贡献及排名顺序、文字复制比、参考文献规范引用、AI生成内容添加标识、基金标注、数据可靠性、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明显不符合科研产出规律的,由科研处组织开展实证核验,并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质量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科研处,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学校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黑名单”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第五章  其他科研诚信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承诺要求、违规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应坚持正向引导与警示教育并重、应知应会与实际操作贯通、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结合,务求实效。

第二十五条 在职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新晋教职工上岗、新生入学等重要环节,相关机构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专题培训,对本科生培养环节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课题)申报、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以及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申报等关键环节,各二级单位应对相关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各机构发起成立或依托本单位设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研究类社会团体和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等,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和章程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

第六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在收到举报线索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条 决定受理的,应牵头成立调查组,依规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组成人员、调查方式、进度安排等,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调查组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 5 人。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如实做好调查记录,妥善保管调查资料,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提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为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处理决定书,按程序送达被处理人。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应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决定参照《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和我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无法在 6 个月内完成的,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交办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协办的,应按相应时限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书,按照相关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送。

第三十五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应按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

第三十六条 调查处理工作应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申诉、复查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研诚信承诺书

    2.保定学院科研成果发表前诚信自查指引

    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流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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