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3-10 点击数:

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有组织科研”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进一步推动我校基层学术研究与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学校学术资源,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部门成立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转化。研究机构不需要在有关机关注册,不设行政级别,不进行经营性活动,无科研岗位编制。

第三条 一般依托于所属二级单位,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内外依法活动。

第四条 研究机构实施科研活动的全流程诚信管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科技伦理、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促进负责任创新,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术尊严。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研究机构设负责人1人,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组织协调能力的校内学术带头人;人员在职称、学位学历、年龄等方面结构合理;我校人员不得同时加入3个及以上研究机构。

第六条 有明确的学科归属,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一定的研究基础与特色,有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第七条 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科研上已取得较好的业绩,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

(二)主持完成到校经费不低于25万元的横向课题;

(三) 实现了自有科技成果转化经费5000元以上(含);

(四)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五)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个二级单位所属研究机构不超过 3个。

第九条 设立应提交书面申请,需填写《保定学院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论证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应以“保定学院xxx研究所”“保定学院xxx中心”冠名。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采取学校指导,依托单位主管的模式实施管理。负责人对研究机构及活动负责并接受所属二级单位及科研处的领导。所依托的二级单位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并能有效管理。若依托多个学院人员设立的,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办法运行。

第十二条 一般不设专职研究人员,成员应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人聘用与项目相关的校外研究人员,项目结束后聘用相应结束。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主办(合办)学术会议、报告或对外签订合作协议等,均应由依托二级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统一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或备案。研究机构不允许刻制印章。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应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与学校的科研规划紧密结合;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密结合;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以促进学校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第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机构不予经费支持。研究机构合法获得的各种经费由依托单位统筹管理,纳入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发生涉境外行为须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宣传部备案审核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参与考核的科研业绩所属单位应为保定学院。3年内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任意2项为考核通过。

(一)成立后取得市厅级及以上与研究方向一致的科研课题1项;

(二)成立后累计获得到位经费5万及以上的与研究方向一致的横向课题;

(三)成员以第一作者出版或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校认定的成果,包括论文、学术著作、技术发明、社会服务类成果、标准类成果、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类等,按照保定学院《保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办法(试行)》(保定学院〔2024〕20号)中“职称评审科研情况量化标准”累计分值达到30分;

(四)成员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五)在学术交流、服务地方、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特色发展等方面获得一定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的业绩。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不可在2个及以上研究机构重复使用。

第十九条 对研究机构考核、评价由校学术委员会完成,提交校长办公室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考核通过者存续建设,考核不通过者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整改或撤销。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保定学院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学院〔2009〕15号)同时废止。


件: 1.保定学院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申请书

2.保定学院非实体性研究机构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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